为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地下空间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了《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本级(含雁江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界人士对征求意见稿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4月26日前通过以下渠道和方式反馈。感谢您的参与与支持!
一、信函邮寄地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二环路口118号,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邮编:64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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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反馈电话:028-26022121。
特此公告。
附件:1.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本级(含雁江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规范市本级(含雁江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的通知》的解读
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4月1日
附件1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市本级(含雁江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雁江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为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地下空间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强化市本级(含雁江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市本级(含雁江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适用于本通知。
法律法规对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地下空间含义】本通知所称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包括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开发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以下简称结建式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以及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用地)。
三、【权属】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应当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利人经依法批准利用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对该地下空间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四、【遵循原则】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应当遵循资源与环境保护、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贯彻统一规划、分层利用、综合开发、地上与地下相协调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保效益和战备效益相结合,兼顾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五、【部门职责】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及地下空间建设的用地供应;不动产登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管理;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的用地环境保护相关要求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批准获得施工许可证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和市政工程的监督管理以及房屋交易管理。
六、【规划条件】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在土地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宗地内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使用性质、水平投影范围、垂直空间范围、建设规模等。
涉及人防用途或兼顾人防用途的,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明确人防工程或兼顾人防工程的范围及权属归属。
七、【供地方式】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分别对照地下空间的规划批准用途,实行分层供应,依法确定供应方式。
(一)用于人民防空、防震减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供应;
(二)连接轨道交通出入口、穿越市政道路和公共绿地等公共用地的地下连通通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供应;
(三)用于商业、金融、旅游、娱乐、仓储、工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应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供应;
(四)已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使用性质、水平投影范围、垂直空间范围、建设规模等内容的结建式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按照地表土地使用权的供应方式与地表土地一并供应;
(五)未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使用性质、水平投影范围、垂直空间范围、建设规模等内容的结建式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地面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
八、【划拨价款】以划拨方式供应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再计收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但不得改变地下空间使用用途。在确保生产安全、公共安全和环境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工业项目利用地下空间建设仓储、停车设施以及生活配套等设施。工业用地结建的地下空间不收取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
九、【招拍挂出让价款】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按照现行招标、拍卖、挂牌的有关规定确定出让底价,按程序组织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十、【协议出让价款】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按照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分层确定土地出让价款,其中:
(一)属于商业、娱乐等用途的,地下第一层土地出让楼面地价按该区域商业用地基准地价折算的楼面地价的35%收取,计费面积以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中地下空间建筑面积为准(人防工程除外);
(二)属于地下车库(位)、物流仓储、公共配套设施或地下通道用途的,地下第一层土地出让楼面地价按该区域商业用地基准地价折算的楼面地价的10%收取,计费面积以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中地下空间建筑面积为准(人防工程除外);
(三)划拨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有偿使用的,其地下第一层土地出让楼面地价按该区域同用途用地基准地价折算的楼面地价的10%收取,计费面积以不动产登记证书证载房屋建筑面积为准;
(四)地下第二层土地出让金均按相应的地下第一层的标准减半收取,地下第三层土地出让金均按相应的地下第二层的标准减半收取,以此类推。
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结建式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开发主体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向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按申请时点的政策标准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未依法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使用权不得核发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本《通知》印发之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开发主体应及时向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按申请时点的政策标准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十一、【用途和年期】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应按照土地用途分类确定,出让年限不超过法定最高年限。其中,单建式地下停车场用地土地用途为交通服务场站用地,土地出让年限不得超过50年。
结建式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一致的,其出让起始日期及出让年限与地表保持一致;用途不一致的,其出让起始日期与地表保持一致,出让年限按照土地用途分类确定。结建式地下车位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按该地表土地主要用途确认。
十二、【验收】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和已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地下空间相关规划指标的结建式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应按宗地供地,不可分期供地,项目建成后须开展用地检查核验;对超建建筑面积的项目,其超建部分在规划允许的误差范围内的应按照该项目所在区域商业用地基准地价折算的楼面地价的35%补交出让金。
十三、【不动产登记】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按照实际用途确权登记并注明“地下权”,(例如,小区地下车位用途为:城镇住宅(地下权、车位),属人防工程或兼顾人防工程的,还应注明“人防工程”;地下公共停车场用地及公共设施用地应注明不得进行分割登记和分割转让。对应移交相关部门的土地使用权应在确权登记时完善相关移交手续。
十四、【监管处罚】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须按批准的规划用途使用地下空间,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按违法用地依法处理。
十五、【有效期】本通知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市本级(含雁江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的通知》(资府办发〔2023〕13号)同时作废。
附件2
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规范市本级(含雁江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的通知》的解读
一、修订背景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市本级(含雁江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的通知》(资府办发〔2023〕13号)文件执行以来,对资阳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管理起到了较好的规范作用,执行效果总体较好。但在具体的管理过程中,出现了部分新问题新情况,为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开发地下空间资源,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地下空间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城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配置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函〔2022〕281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资阳市本级(含雁江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五)《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六)《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91号令);
(七)《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号);
(八)《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城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配置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函〔2022〕281号)。
三、主要内容
《资阳市本级(含雁江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主要对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的适用范围、部门职责、规划的管控、土地使用权的供应方式、出让价款的缴纳标准、用途和年期的确定、验收、不动产登记、监管处罚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市本级(含雁江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
(二)地下空间含义。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包括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开发的结建式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和独立开发的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用地。
(三)部门职责。明确自然资源和规划、不动产登记、人民防空、生态环境、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职能职责。
(四)供地方式。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分别对照规划批准用途,实行分层供应,依法确定供应方式。
分类确定采取划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供应的条件,同时明确已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和未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供应方式。
(五)价款。以划拨方式供应的不计收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的按照现行招标、拍卖、挂牌有关规定确定价款;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的按照各用途分层确定土地出让价款(商业、娱乐等用途,地下车库(位)、物流仓储、公共配套设施或地下通道用途,划拨申请有偿使用的,地下第二层以下等分类明确计费标准)。鼓励企业开发利用工业用地地下空间,工业用地结建的地下空间不收取价款。
协议出让的计费面积以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中地下空间建筑面积为准(人防工程除外);计费时点按申请时点的政策标准计算土地出让价款。
开发主体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完成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办理,否则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用途和年期。分类明确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结建式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以及出让起始日期。
(七)验收。单建式地下空间和已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地下空间相关规划指标的结建式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应按宗地供地,不可分期供地,项目建成后须开展用地检查核验;超建项目的超建部分在规划允许的误差范围内按照该项目所在区域商业用地基准地价折算的楼面地价的35%补交出让金。
(八)不动产登记。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按照实际用途确权登记并注明“地下权”,地下公共停车场用地及公共设施用地应注明不得进行分割登记和分割转让。
(九)监管处罚。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须按批准的规划用途使用地下空间,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按违法用地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