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征求《资阳市关于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保障我市乡村医生合法权益、稳定乡村医生队伍,更好的为群众提供基本医疗及公共卫生服务,现将市卫生健康委草拟的《资阳市关于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11月15日前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来信地址:资阳市雁江区仁德西路23号,资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基层卫生健康科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箱:540136750@qq.com
(三)联系电话:028-26630831
资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0月22日
资阳市关于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提高乡村医生待遇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3〕1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74号)等精神,稳定乡村医生队伍,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医改总体要求,进一步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成果,保障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建立完善乡村医生退出和养老保障机制,稳定乡村医生队伍,调动和发挥乡村医生的积极性,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障水平与我市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对在岗乡村医生和离岗老年乡村医生保障政策分类处理;坚持养老保障政府引导和个人缴费相结合;坚持补助发放公平、公正、公开;坚持谁发证、谁管理,谁证明、谁负责。本意见所指的乡村医生:一是经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在资阳市所辖村承担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乡村医生。二是在资阳市辖区内从事乡村医生服务工作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
三、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
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可以退出乡村医生岗位,年满65周岁的乡村医生原则上应当退出乡村医生岗位,最高不超过70周岁。
四、具体办法
(一)对在岗乡村医生实施养老保险缴费补助
1.补助对象。经县(区)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村卫生室依法执业,2021年12月31日前未满60周岁且经各乡镇(中心)卫生院年度考核合格的在岗乡村医生。
2.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在岗乡村医生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县(区)财政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乡村医生按个体参保人员最低档缴费额的40%予以补助,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按照个人缴费额的全额予以补助,但不得超过当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乡村医生的缴费补助额。乡村医生参保并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后,凭当年度征收机构出具的缴费凭证原件申领补助。
(二)对离岗老年乡村医生实施生活补助
1.补助对象。在资阳市辖区内从事乡村医生服务工作累计满1年及以上,未享受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离岗乡村医生。
2.补助标准。按其年龄和从事乡村医生(赤脚医生)的服务年限作为计算补助标准的依据。在本意见实施后,每年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助:60-69周岁120元/服务1年,70-79周岁125元/服务1年,80-89周岁130元/服务1年,90周岁及以上年龄135元/服务1年。符合补助条件的离岗乡村医生,服务年限1年按12个月计算,不足1年的部分按1年计算。
3.服务年限认定。凡在原合作医疗站(卫生室)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村卫生室(含村改居的原村卫生室)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期限,可累计计算为服务年限(若中途有间断的,应扣除间断时间),累计计算年限截止到年满60周岁。乡村医生工作年限证明材料包括乡村医生工作的各类证件、门诊登记、疫苗发放登记、会议记录、卫生院任用或发放报酬记录等任一原始依据;当地村两委、卫生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65岁以上群众代表5人以上签字证明。对于实际从事乡村医生工作,但无法提供原始证明材料的,必须提供不少于5名证人证明材料和本人书面承诺书:其中,5名证明人中必须2名及以上为接受过该乡村医生服务的人员或相互知情的赤脚医生或卫生员、原公社卫生院人员,同时还包括离岗时所在村(组)负责人、卫生院负责人或乡村医生(近亲属除外),并附证明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
4.认定程序。乡村医生本人或其直系亲属负责提供身份、工作年限的原始证件及复印件,由所在地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会同村两委初审,对符合补助条件的乡村医生在村两委、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多地点进行多形式公示不少于10天,公示期间若有反映公示信息不实的,要及时认真调查核实。公示期满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补助对象相关认定材料逐一复审签章,报送县(区)卫生健康局、县(区)财政局终审锁定,审定后分乡镇(街道)再次公示,作为补助计发依据。
5.认定时间。乡村医生个人申报截止时间为2022年2月28日,无故逾期未申报则按自动放弃处理。2022年3月31日前,各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完成初审和公示。2022年4月15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对补助对象相关认定材料逐一复审签章和报送。2022年4月30日前,各县(区)卫生健康局、财政局完成终审工作。
(三)其他说明
1.享受了在岗养老保险缴费补助的乡村医生,离岗后不再享受生活补助。
2.年满60周岁且延长工作年限的乡村医生,延长工作期间不享受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和生活补助。
3.按规定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领取退休待遇的当月,不再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助。
4.至2021年12月31日,已满45周岁的在岗乡村医生,如自愿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不申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的,待超过60周岁且离岗的,可按离岗乡村医生发放生活补助。
5.至2021年12月31日,未满45周岁且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乡村医生(因患病不能正常履职、政策调整等原因除外),不享受养老保险缴费补助,今后也不纳入离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范围。
6.在岗乡村医生自行离岗或因履职不到位不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离岗期间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
7.2022年1月1日前已去世的乡村医生不予补助。补助对象在政策执行期间去世的,离岗老年乡村医生的生活补助按照生前月份计算给予补助;在岗乡村医生根据其当年实际缴纳养老保险凭据按标准进行补助。
8.2022年1月1日前已离岗但未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暂不纳入本次养老保险缴费补助范围,待到龄后按程序申请办理生活补助。
9.早期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离岗后进入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享受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待遇,不纳入本方案补助范围。
10.在岗乡村医生担任村(社区)干部的按照当地在任实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相关政策,以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自主选择缴费补助,不得重复享受。
11.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由各县(区)结合自身实际制定。
五、资金保障
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所需经费由县(区)财政预算安排。
六、政策执行时间
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以后每年12月31日前对领取补助的在岗乡村医生和离岗老年乡村医生进行身份确认登记。对以后经县(区)卫生健康部门批准注册,新进入的乡村医生,其养老保险补助依照本意见执行。国家、省、市若出台新的相关政策规定按照新政策规定执行。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是一项政策性强,关系到基层卫生综合改革和乡村医生队伍稳定的工作,各县(区)政府务必高度重视,落实主体责任,卫生健康、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信访维稳等单位及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协调配合,并落实专人负责,认真组织,精心实施,确保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二)细化实施方案。各县(区)要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和操作流程,明确部门职责、工作时限以及补助资金发放形式等,做到补助对象不重不漏,补助资金规范发放。各县(区)实施方案应于2022年5月底前报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三)严格审核确认。对人员资格的审核认定,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操作流程,确保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
(四)严肃工作纪律。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对放宽享受补助政策,虚报冒领、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以及挪用补助资金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依照有关规定从严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五)做好宣传解释。各级各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正确引导。各县(区)要认真梳理政策实施可能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对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舆情研判和引导,做好政策解释,并有针对性的制定风险预案,加强风险管控,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做实,确保社会稳定。
本实施意见由资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资阳市财政局、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