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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资阳市引进辖外金融机构奖励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1-08-23   浏览量:37875   来源:资阳市金融工作局

资阳市金融工作局

关于征求《资阳市引进辖外金融机构奖励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的相关规定,现将《资阳市引进辖外金融机构奖励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于2021年8月2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信函邮寄至:资阳市滨河西路二段17号,资阳市金融工作局资本市场科收,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发至:494483531@qq.com

(三)联系电话:028-26021826。

  资阳市金融工作局

  2021年8月16日

资阳市引进辖外金融机构奖励扶持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鼓励辖外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机构入驻我市,支持地方金融组织发展,健全和完善我市金融服务体系,提升金融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撑功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资阳市新设立或迁入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基金等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典当行、大宗商品交易、小额贷款等地方金融组织,数据中心、清算中心、呼叫中心等金融后台,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 对新设立或迁入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金融机构,将总部、区域性总部注册设置在资阳市,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以上的,分别按注册资本的2‰、1‰给予最高1000万元扶持奖励。

第四条 对银行、证券、保险、期货金融机构在我市新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开办费补助。

第五条 对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后台,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含)以上,按注册资本的1‰给予最高300万元扶持奖励。

第六条 对新设立或迁入的地方金融组织,按注册资本的3‰一次性给予开办费补助,单家机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对新设立或迁入的天使、VC、PE等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注册资本的3‰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奖励。

第八条 对新设立或迁入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将总所(总公司)注册设置在资阳市的,给予单家机构一次性50万元开办费补助。

第九条 对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金融后台、地方金融组织,在我市首次购置(购地新建)办公用房按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500元人民币的购房补贴,补贴总额最高200万元;对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年租金的20%给予补贴,每年补贴总额最高50万元,补贴3年。享受补贴的金融机构、金融后台、地方金融组织5年内不得将房屋对外转租、出售,补贴资金在企业正常经营1年后兑付。采取先租后买的方式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条 对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金融后台、地方金融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副总经理以上,含财务负责人),按其个人所得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予以奖励,每人每年最高10 万元,奖励3年。

第十一条 市直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新设立或迁入金融机构、后台中心、地方金融组织沟通联系,及时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积极提供良好的投资和发展环境。公安、住建、消防部门为金融机构网点建设及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市场监管、税务部门为金融机构办理企业登记、税务登记提供“一站式”服务,人社、公安、教育等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对金融机构高管家属随迁和子女就学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 已进驻的金融机构再开设分支机构不纳入此奖励范围,金融机构注册资本金必须实缴,在我市营业期间不得抽逃。

第十三条 凡符合奖励(补助)条件的对象应于次年的3月底以前向所在地同级金融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同级金融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行、银保监部门审核,并提出奖励(补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按程序兑付。

申请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

(二)注册资本金证明

(三)税务部门关于纳税情况的证明;

(四)购置(租赁)办公用房合同;

(五)金融(经营)许可证、企业工商和税务注册登记手续,开户银行、账号;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对同时享受多个扶持政策的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办理,不得重复享受。当年享受政策扶持或奖励时间不足6个月的(以工商注册登记时间为准),以下年为第一年计算兑现;当年享受政策扶持或奖励时间超过6个月不足一年的,以当年为第一年计算兑现。

第十五条 对本地金融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新引进机构,可实行“一事一议”的扶持政策。享受落户奖励政策的金融机构需承诺5年内不迁离资阳市,若五年内确需迁离的,应提前说明原因,并退回已享受的奖励(补助)。

第十六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兑付的奖励扶持资金由受益地方政府承担。

第十七条 各金融机构应当如实申报各类材料。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收回其所获奖补资金,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取消其下一年度考核奖励资格。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以前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相关链接:关于《资阳市引进辖外金融机构奖励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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